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990-1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彪,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袁增保,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陆克和,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周成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冯远东,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濉执字第0099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陆克和、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远东的存款109152.4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袁小彪、袁增保已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克和、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远东存款109152.4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龚明华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