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林奋如,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石国贤,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奋如与被执行人石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