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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85号

林奋如与石国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奋如,石国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林奋如,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石国贤,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奋如与被执行人石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