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杨利仁。被告冯永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仁诉被告冯永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2日上午9时,原告杨利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利仁负担。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轲轲 来源:百度搜索“”
杨利仁与冯永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杨利仁。被告冯永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仁诉被告冯永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2日上午9时,原告杨利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利仁负担。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轲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