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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

杨利仁与冯永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利仁,冯永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杨利仁。被告冯永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仁诉被告冯永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2日上午9时,原告杨利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利仁负担。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轲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