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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145号

则音白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45号罪犯则音白拉,男,1969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库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则音白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共同承担民事赔偿118352.59元(未履行)。2013年减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报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则音白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记功5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则音白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则音白拉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景保华

审判员  萨茹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