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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56号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5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