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5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5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