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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09号

肖昌胜与湖北恩施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昌胜,湖北恩施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09号原告肖昌胜,农民。被告湖北恩施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宝伟,该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建设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宋福全,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昌胜诉被告湖北恩施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昌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昌胜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肖昌胜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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