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大道293号。法定代表人管群力,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竹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3日,住都江堰市。被告王怀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住都江堰市。被告熊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5日,住都江堰市。被告尹红彤,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9日,住郫县。被告张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伟、王怀春、熊兵、张强、尹红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苏凤霞
审 判 员 冯 昊
人民陪审员 王家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晓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