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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字33号

甘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字33号原告甘某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