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字33号原告甘某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蓉 来源:
甘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字33号原告甘某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