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171号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经营者姓名朱晓清。被告周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诉被告周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滨湖区玥琳饰家室内装潢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颜建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