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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行初字第40号

张琪麟与武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麟,武陟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修行初字第40号原告张琪麟,男,1976年10月24日生。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委托代理人赵玉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麟诉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琪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琪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琪麟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梁小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