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274号

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万建淮与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万建淮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万建淮,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2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原洪泽县共和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仁,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会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建淮。

委托代理人:蒯银华。一审

被告:万鹏。再审申请人洪泽县三河镇赵集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万建淮及一审被告万鹏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承豪

审 判 员  罗有才

代理

审判员  潘 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