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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53号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5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定西人。被告李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李某不在该处居住,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李某的送达地址,但被告李某自2014年4月就不在该处居住,且在新疆有固定住所满一年以上,但无详细的居住地址。因被告现居住地址不明确,原告自2014年11月份以后也未在其起诉时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无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导致无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