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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237号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亚臣,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凤英已自动将借款本息23479.01元付清,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申请执行费24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

审判员  贾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