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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督131号

叶月新申请支付令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叶月新,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021民督131号

申请人:叶月新,又名叶玉新、叶元星、叶元新、柯月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被

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汪智利。申请人叶月新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给付茶叶款3096.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月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叶月新茶叶款3096.1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婉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