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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333号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徐福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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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久龙。被执行人张波、徐福年,住吉林省舒榆树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波、徐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六年一��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