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195号
原告:孙丽君。
被告: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与被告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丽君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5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
审判员 靳志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