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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刑初14号

邱某甲、邱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经商量,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邱某甲在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被告人邱某甲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尤某甲、尤某乙、胡某甲等人的多次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邱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9月9日,经被告人邱某甲规劝,被告人邱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甲、尤某乙、胡某甲、胡某乙、郑某、尤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图片说明,账本、账单复印件,抓获经过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甲具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邱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邱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XX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