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3号
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住所地:木垒县北郊奇木公路。
负责人:赵俊虎,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火艳平,系该站工作人员。
被告:陈燕,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诉被告陈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负担。
审判员 张春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