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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38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3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彭淑英

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