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3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彭淑英
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