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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1660号

张素玲与王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玲,王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66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玲,女,汉族,1960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驰,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张素玲与王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驰赔偿张素玲各项损失合计22805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6元,鉴定费2280元,由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136元,由王驰负担56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执行到位22628.32元,此外除了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查找其下落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22628.32元,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查找下落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蓉

代理

审判员  周丰

代理

审判员  伏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