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72号原告谭永健。被告郭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健与被告郭爱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51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