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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72号

谭永健与郭爱忠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永健,郭爱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72号原告谭永健。被告郭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健与被告郭爱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51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