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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恢字第00002号

伍丽平与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丽平,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伍丽平。被执行人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伍丽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下陆民初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伍丽平同意受偿标的款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伍丽平书面提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伍丽平依据(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余志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