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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427号

王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某。被告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