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葛德龙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尚锋崔梅英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延华
审判员 张金磊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