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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2294号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294号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炫。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