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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更71号

罪犯任广庆盗掘古墓葬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任广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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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更71号罪犯任广庆,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广庆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任广庆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任广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广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广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已从严掌握,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广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22年2月28日止),原判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知强

审判员  赵 林

审判员  刘为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