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委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某,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011)唐民初字第137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凤龄
审判员 徐海瀛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