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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委执字第00020号

李某申请执行张某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委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某,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011)唐民初字第137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凤龄

审判员  徐海瀛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