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898-2号原告鞠明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敏,青州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金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8221-4。法定代表人祝兴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明涛与被告青州市金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鞠明涛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郇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