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7号申请人李德俊被执行人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946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凯 微信公众号“”
李德俊与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7号申请人李德俊被执行人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946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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