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彭斌洪。申请执行人朱松江。申请执行人袁全红。申请执行人严龙环。被执行人罗海平。被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吴伍平。被执行人刘小根。被执行人林智泉。被执行人谢晚生。彭斌洪、朱松江、袁全红、严龙环与罗海平、李小平、吴伍平、刘小根、林智泉、谢晚生劳务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分民三初字第1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斌洪、朱松江、袁全红、严龙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海平、李小平、吴伍平、刘小根、林智泉、谢晚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分民三初字第16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