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朱立鹏,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4A。法定代表人成汉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立鹏诉被告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立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丽青公寓7号公寓楼2单元公寓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立鹏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