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3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中建低碳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恒,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关于北京国电中建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国电中建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建低碳技术有限公司欠款一千零七十四万三千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建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光庆
审判员 赵建民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