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匡荣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收集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等。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电缆路。法定代表人张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盛振洲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建国、胡晓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的住所(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签订了一份《铝型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购700根铝型材,价款165200元;被告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按国家标准、样品及图纸验收;交货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全部价款在被告发货前付清;违约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发生争议若诉讼,则管辖法院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而被告在约定的交货期限(2015年1月3日)内,未向原告交付1根铝型材。原告多次催货,被告仍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一)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6080元;(二)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696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和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适格,原告的住所地为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证据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购合同》及票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定购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向被告定购700根铝型材,价款165200元;被告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按国家标准、样品及图纸验收;交货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全部价款在被告发货前付清;违约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发生争议若诉讼,则管辖法院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而被告在约定的交货期限(2015年1月3日)内,未向原告交付1根铝型材。原告多次催货,被告仍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6080元,预付款16960元。被告在答辩、举证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及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铝型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购700根铝型材,交货时间为2015年1月3日,价款共计165200元,货物由被告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全部价款在被告发货前付清,违约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发生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而被告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拒不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发货。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定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违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定金50000元,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定金的金额为33040元(165200元×20%=33040元),超出部分16960元可视作预付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6080元;
二、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75元,由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振洲
人民陪审员 高建国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