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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45号

彭永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45号罪犯彭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渡法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判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