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3号罪犯周文翔,男,1957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大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文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5月10日、2013年7月26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周文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文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