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99号
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谢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民昭,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苓,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艳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于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董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