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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73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李学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涛,李学坤,刘凤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73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

被告:刘涛,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学坤,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凤德,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李学坤、刘凤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允

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

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