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73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
被告:刘涛,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学坤,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凤德,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李学坤、刘凤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允
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
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