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46号罪犯李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长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