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晓燕,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彦和,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晓燕与被告陈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彦和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人民陪审员 张延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