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让乘民初字第350号

张晓燕与陈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燕,陈彦和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晓燕,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彦和,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晓燕与被告陈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彦和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人民陪审员  张延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