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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04号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胡长春、被告熊小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胡长春,熊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威,男,29岁,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法务部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胡长春,男,43岁,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熊小华,女,39岁,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长春、被告熊小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张晓云

代理

审判员  唐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