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173号

陆万国与民勤县金陇蔬菜脱水加工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陆万国,民勤县金陇蔬菜脱水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陆万国,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民勤县。委托代理人姜黎,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勤县金陇蔬菜脱水加工厂。负责人李宗奎,该厂总经理。地址:甘肃省民勤县大滩乡下泉村。委托代理人李珍祖,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万国诉被告民勤县金陇蔬菜脱水加工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万国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万国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陆万国承担。

审 判 长 哈斯乌拉

审 判 员 浩斯白尔

人民陪审员 萨仁图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