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康二占,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虎,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翠芬,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二占与被执行人赵虎、刘翠芬、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虎所有的位于伊煤路房屋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虎所有的位于伊煤路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