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339号

康二占申请执行赵虎、刘翠芬、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二占,赵虎,刘翠芬,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康二占,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虎,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翠芬,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二占与被执行人赵虎、刘翠芬、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虎所有的位于伊煤路房屋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虎所有的位于伊煤路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