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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81号

徐建雄申请执行吴玉清、杜俊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雄,吴玉清,杜俊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雄,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吴玉清,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俊娥,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徐建雄与被执行人吴玉清、杜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89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玉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房屋一套已被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9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现申请人申请拍卖该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玉清所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