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65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威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环西路华威园2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孙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媛。被执行人周树平。关于南通华威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刘媛、周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华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任本判决书直接向刘媛、周树平追偿。判决生效后,华威公司代刘媛、周树平归还了中国的借款,后华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刘媛、周树平进行追偿,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522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华威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威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