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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21号

柴群与甘彦春、韩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群,甘彦春,韩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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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柴群

被执行人:甘彦春

被执行人:韩炜柴群与甘彦春、韩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甘彦春、韩炜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南路兰乔圣菲小区C22栋1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二、被执行人甘彦春、韩炜承担本案执行费250元。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