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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75号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发展有限公司,肖跟祖,张晓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75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晓恕,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肖跟银,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吴鸿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肖黎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跟祖。被执行人张晓恕。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发展有限公司、肖跟祖、张晓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614600元,违约金118200元,共计67328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293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21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发展有限公司、肖跟祖、张晓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823363.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李德清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