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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004号

高明与孟韩、张秀增、马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明,马振楠,孟韩,张秀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004号原告高明。被告马振楠。被告孟韩。被告张秀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马振楠、孟韩、张秀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高明自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冯乃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