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004号原告高明。被告马振楠。被告孟韩。被告张秀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马振楠、孟韩、张秀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高明自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冯乃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
高明与孟韩、张秀增、马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004号原告高明。被告马振楠。被告孟韩。被告张秀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马振楠、孟韩、张秀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高明自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冯乃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