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张松峰,男,一九七一年二月十四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峰犯挪用公款、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0074号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在河南省洛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松峰于二0一一年一至六月间,张松峰身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嵩阳办事处土地所副所长,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该所公款五十万元。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张松峰利用其职务之便利,向开发商索要现金五万元。挪用公款全部退回,受贿赃款在服刑期间全部退出。罪犯张松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共受表扬六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3/3。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刘长伟
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