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07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超,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建宾。被告张秋菊。被告李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宾、张秋菊、李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立新
审判员 王文涛
审判员 袁迎闯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