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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107号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建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宾,张秋菊,李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07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超,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建宾。被告张秋菊。被告李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宾、张秋菊、李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立新

审判员  王文涛

审判员  袁迎闯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