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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296号

师树军与李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师树军,李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师树军。委托代理人林国分。委托代理人卞致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树军诉被告李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屈玉飞

审 判 员  崔秀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职颖颖 来源: